中共嘉善县委文件
善委发〔2017〕24 号
中共嘉善县委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
提升)的若干意见
各镇、开发区(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 浙江行动纲要》和浙江省政府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推进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制定完善各类扶持政策,积极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企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培育一批发展快、效益好、带动强的龙头骨干企业。
1.培育“独角兽”企业。选定一定数量质量效益好、成长 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出台专项行动方案,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意见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提增效益。对当年度增值税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到 以上的企业,以前三年最高值为基数,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的50%进行奖励。
3.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创业(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按《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6〕126 号)政策执行。
5.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按《嘉善县推动企业股改和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善政办发〔2016〕37 号)等政策执行。
二、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围绕智能制造和“机器换人”行动,鼓励企业实施一批突破 性、带动性、示范性强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提升安全生产、绿色制造水平。
6.加大技术改造补助力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现有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 300 万元以上(列入重点中小微企业培育库达到 15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 万元;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目计 划的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600 万元。木业家具、纺织服饰两大传统产业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600 万元。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800 万元。
7.加大“机器换人”补助力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现有工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智能制造”战略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400 万元;木业家具、纺织服饰两大传统产业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 800 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 目计划的企业实施“机械换人”改造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 万元;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0 万元。企业为“机器换人”而购买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县内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投资计划进行技术配套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所) 和科研院所等公共服务平台,服务项目竣工后按服务项目审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给予补助 100 万元。
8.加快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对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绿色制造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 200 万元。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和企业,按实施项目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对按规定关停并拆除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按经认定评估设备价值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补助 5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绿色企业”的补助 5 万元。
9.支持高效利用存量土地。原工业项目已通过土地竣工验收(取得正式土地证)且容积率已达到约定下限,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按规定加层(改、扩建),免收所有费用。
三、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推进企业减负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0.贯彻落实减负政策。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 号)等各项减负政策。
11.降低各类要素成本。根据当年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A 类企业水费降低 0.1 元/吨,A 类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40%;B 类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0%、30%。鼓励用电大户企业采用直供电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善政办发〔2017〕109 号)、《嘉善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善政办发〔2017〕110 号),努力降低企业土地要素成本。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嘉善同舟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转贷基金加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更好地为我县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四、增强企业创业创新能力
在贯彻执行《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县域人才创业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17〕12 号)和《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善政发〔2017〕56 号)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1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补助 3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补助 300 万元、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助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补助 200 万元。
14.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投保相应首台(套)保险的生产企业,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同一项目如已享受国家、省、市保费补贴支持的,不再给予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补助 2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认定“浙江制造精品”,单个产品给予补助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补助 5 万元;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补助 10 万元。
15.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补助10 万元、5 万元。对列入省管理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型试点(中小)企业、精细化(信息化、卓越绩效)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成果项目(或企业)、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同类型荣誉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补助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补助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 25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新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示范企业的给予补助 10 万元。
16.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获得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补助 20 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承制单位许可证等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 10 万元。
17.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对企业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按研发(含软件和硬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 5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和市级“两化”深度融合、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工厂物联网、工业电商、企业上云等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新评选为省级、市级“两化”深度融合第三方优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鼓励推动“企业上云”,每年安排 100 万元补助资金。
18.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补助 10万元;软件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在实现产业化后,每项产品给予5 万元奖励;对软件企业软件业务年收入首次超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分别给予补助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19.支持高新企业发展。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严格执行《嘉善县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善政办发〔2017〕106 号)。对县外整体迁移至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在我县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实际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对企业实缴所得税税负超过 15%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 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20.加大企业表彰力度。对评为年度“工业经济发展贡献奖” 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纳税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1.5亿元、2 亿元的,评为年度“工业经济发展杰出贡献奖”的,再给予 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获得年度“十佳工业亩均产出示范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年度“十佳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年度“十佳互联网+智能制造(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年度“十佳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示范企业”的,给 予 10 万元奖励。
21.优化项目服务质量。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深化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深化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深化企业综合评价,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
22.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大本地企业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制定本县优质产品目录,将企业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重大项目招投标范围;县级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在商务活动、项目洽谈过程中,要积极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优质产品;对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加大参展摊位补助力度。
23.建立企业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县长破难”、疑难会商 等工作机制,结合“调研服务进千企”活动,加大走访企业频次 和范围,全面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由县企业联动服务中心及时汇总梳理,协调交办。
24.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县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创新方法,做好振兴实体经济的宣传报道,强化对优秀企业和产品舆论宣传,着力营造法治、透明、公开的体制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25.加强督查考核力度。定期对涉及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涉及政策兑付的部门加强督查,重点督查拨付的扶持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兑现政策、企业享受政策的项目是否按实现预设目标,将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总结上报;对部门的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到有关考核中。
中共嘉善县委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