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SD01-2016-0006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善政办发〔2016〕37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善县推动企业股改和利用资本市场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推动企业股改和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嘉善县推动企业股改和利用资本市场
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全国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
第三条 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嘉善县行政区域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并定期上报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审核监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因审计调账、评估增值和资产盘盈所增利润以及企业权益转增资本而增加的企业和个人负担,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限额800万元。(地方留成数取整数)
第六条 对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与中介机构的付款金额进度进行奖励。
(二)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省证监局备案后,给予300万元奖励(因各种原因撤回或退回的,该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三)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并获得发审委通过核准发行后,给予300万元奖励(因各种原因撤回或退回的,该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四)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申请境外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与中介机构的付款金额进度进行奖励。
(二)企业在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在嘉善的,对首次募集资金投资在嘉善县范围的实际投资额,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限额400万元。
(三)对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中介机构签约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二)成功挂牌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三)挂牌后实现融资的,给予4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申请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中介机构签约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挂牌后实现融资的,给予4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进入资本市场的个人限售股在本县完成交易的,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40%)
第十一条 本县企业收购县外已上市或已挂牌企业,并把公司注册地及主业迁至嘉善县的,按实到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县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嘉善,对嘉善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按实到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限额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各项奖补申请须在奖补事项发生后30日内上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材料原件以PDF扫描件形式连同申请表,先申报至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县科创中心内的企业申报至县科创中心),经确认后报送至县金融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地位、上市或挂牌计划);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4.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5.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企业债务融资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募集说明书;3.评级报告;4.法律意见书;5.发行公告(承销商公告);6.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的奖励申请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募集或借入的资金在本县范围内的认定,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目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
第十八条 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予补助。
第十九条 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年限5年,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