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 善 县 财 政 局 文件
善科[2017]16 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专利工作,推动企业科技进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结合我县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17 年 5 月 9 日
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专利专项资金;
(二)县级专利项目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外专利奖励;
(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四)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一)在嘉善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嘉善县户籍居民;
(三)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 资金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励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
(一)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给予 50000 元奖励,个人每件给予 30000 元奖励;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给予 20000 元奖励,个人每件给10000 元奖励。
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 1 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 5 件国外发明专利。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取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的,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授权后,每件给予 8000 元奖励。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使用“嘉善县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的,实质审查阶段的奖励按照《嘉善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及《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执行。
(三)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 1000 元和 600 元奖励;同一个人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 10 件专利(含发明)。
(四)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 号)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
上述奖励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善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一)被列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二)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街道)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三)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全 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四)被认定为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基地)、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
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第六条 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 1 年,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 4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具体操作遵照《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嘉科知„2015‟104 号)执行。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并被
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 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奖励;贯标通过
认证的,再一次性给予 8 万元的奖励。第八条 其他专利项目资助:
(一)被省知识产权局授予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二)在我县规范开展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县国内发明专利 100 件(含)以上、150 件(含)以上、200 件(含)以上且专利申请地址是本县辖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奖励;当年度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30 件(含) 以上、40 件(含)以上、50 件(含)以上、80 件(含)以上、100 件(含)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授权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由申请人向嘉善县科学 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常年受理,每年 6 月、12 月集中审核,县科技局、嘉善县财政局(以下简称
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示范企业、代理机构等其他项目的资助,由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受理、审核,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奖补范围(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最新年费收据、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以及实质审查缴费凭证;
(二)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国外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一)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
(二)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
单和发票;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须填报下列材料:
(一)嘉善县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 1);
(二)嘉善辖区内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发明专利授权清单(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授权日等);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须在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补助年度内提出申请,并出示和报送下列材 料:
(一)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2);
(二)专利证书;
(三)评估合同、合同履行的财务证明、专利权资产评估报 告;
(四)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六)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七)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其他项目的资助须提供证明该项目的文件资料、付费凭证、身份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县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超期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
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代理机构、单位或个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项资金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授权的专利,享受原补助政策。授权时间以专利公报上公布的授权日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